加强对各项文化事业的宏观管理与调控,从偏重管理直属单位和文化系统转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事业;从偏重"办文化"逐步过渡到"管文化";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领先法律、经济、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。加强调查研究,制定和完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;加大文物保护、抢救和文物流通管理力度,加强对全市出版业的管理,加强文化市场管理;增强协调、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服务职能。弱化对直属单位的直接管理职能,减少审批事务,将具体事务性工作下放给企事业单位。 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、文物管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(一)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市委、市政府的决策,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工作、文物保护工作、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,并组织实施。(二)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,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。(三)研究、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,参与制订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。(四)参与研究制订文化经济政策,调控、调整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,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,规划、指导文化设施建设。(五)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,研究、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植示范型、实验型文化艺术品种,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。(六)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,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;管理群众文化,指导、协调、推动少数民族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。(七)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,负责图书文献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,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、网络化、现代化建设。(八)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系统职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管理文化艺术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。(九)制定全市文化艺术科技研究的发展规划,推动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。(十)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;管理全市文化市场,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;管理全市电影市场、指导电影发行工作;管理音像的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放映工作,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。(十一)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和文化产业工作。(十二)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文物工作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研究决定全市文物工作的重大问题,监督重要任务和重大项目的完成,指导全市文物保护、文物流通管理和文物交流工作。(十三)监督实施国家新闻、出版、版权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;管理全市著作权,查处侵权案件,调解版权纠纷;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版活动和违犯规定的行为: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工作。(十四)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、工作目标及党的建设工作。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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